Q:
羅醫師你好,
我想請問有關於醫事人員感染愛滋不得剝奪其工作權但未明令限制從事哪些所謂的”侵入性醫療行為”有沒有新的進展及規定
本身是一位外科住院醫師,但身為同志的身分及有時過於衝動而發生了危險性行為讓我考慮自己以後的工作權及病人的安全, 與是否該繼續完成外科住院醫師的訓練. 我們都知道HBV, HCV都比HIV更易因血液接觸而傳染給病人,但對於醫師人員感染HIV的限制似乎比HBV, HCV嚴苛而影響到我們的工作權
我很擔心要是確診HIV的話, 是不是就再也不能從事手術, 也只能被迫於從事其他所謂的”非侵入性醫療行為”了 謝謝!
A:
關於『侵入性醫療程序定義』,就我所知最近的討論是前年關於『感染HIV的實習醫學生的實習原則』(http://www.praatw.org/right_2_cont.asp?id=153)有提到相關參考定義,雖然還需要各專科醫學會認定,但我猜想外科手術確實幾乎都會被歸類進『侵入性醫療程序』。當然這是醫師工作權vs.病患安全的爭辯,不是行政機關或學會說了就算,可以辯論限制醫師工作權是否會違憲,不過台灣仍處於『聞”愛”色變』,還沒有感染HIV的醫師願意把工作權爭議拿到檯面上來討論,所以法律會如何判定,還不得而知。屆時需要求助,請先洽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才不會孤軍奮戰。
回到你的故事,請你要使用保險套,如果有不安全性行為、請務必考慮在黃金時機進行預防性投藥,來降低自己感染HIV的機率。我不知道你在哪家醫院工作,如果擔心在自己的醫院拿預防性投藥會曝光隱私,至少可以去求助亞東醫院和台大醫院的感染科,確保隱私保密。